中国钟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8/1/23

中国钟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2018-01-23  作者:秘书处  来源:中国钟表协会

第一章 总  则

  第一条 为推动钟表工业自主创新,增加标准有效供给,满足行业发展需要,规范中国钟表协会团体标准(以下简称“协会标准”)的制定,加强协会标准的管理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和《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》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协会标准是指在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虽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但需要提升标准要求的情况下,由中国钟表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钟协”)根据市场和会员需求,组织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技术文件。
  第三条 为确保协会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、公正性和合理性,制定协会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和有关国际惯例,并遵循以下原则:
   (一)面向市场。协会标准要围绕市场和创新需求,反映市场、贸易需要及技术创新发展;
   (二)先进开放。协会标准应体现行业技术创新成果和发展趋势,技术指标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水平,应符合“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,推广科学技术成果,增强产品的安全性、通用性、可替换性,提高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、生态效益,做到技术上先进、经济上合理”引导行业先进技术成果优先转化为协会标准,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工程应用;
   (三)协调一致。协会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,符合钟表产业发展政策及规范条件要求;
  第四条 协会标准编号依次由国家法定团体标准代号(T)、中国钟表协会代号(CHA)、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。示例:T/CHA XXXX-XXXX。
  第五条 倡导钟表领域的地方协会、学会、产业技术联盟等组织与中钟协共同制定、发布协会标准,协会标准可采用协会标准编号,也可采用双编号。双编号示例:T/CHA/社会团体代号XXXX-XXXX。
   第六条 中国钟表协会所属的地方协会、学会等组织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原则上应报中钟协统一备案。

第二章 机构职责

 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标准的管理工作,其主要职责为:研究制定协会标准的工作规则、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,负责组织制定、实施和评价协会标准。
 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标准在立项评估和标准审查的组织工作,根据工作需要,秘书处应成立审核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。
  第九条 制定协会标准应设立协会标准起草工作组(以下简称“标准起草组”),负责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。标准起草组对所起草的协会标准质量负责。

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

   第十条 协会标准制定程序包括立项、起草、征求意见、审查、批准、编号、发布、实施、复审、修订和废止等。
第十一条 立 项
  (一)中国钟表协会会员单位可随时提出协会标准立项申请,并填写协会标准立项建议书(见附件1)和协会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(见附件2)报协会秘书处。
  (二)协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。如项目未通过论证,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。
  (三)通过论证的项目,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。无异议后,由协会标准管理部门报协会办公会议审议批准。批准后,发文正式立项。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,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。如项目未被批准,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。
  第十二条 起 草
  (一)协会标准立项后,组成标准起草组负责起草。标准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。凡协会会员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参加标准起草组,牵头起草单位根据申请情况提出组建方案。
  (二)标准起草组完成标准编写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,在广泛征求各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,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,连同标准编制说明(见附件3)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(附件4)报协会秘书处。
  (三)协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/T 1.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的规定执行。
  (四)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委的统一要求,具体格式见附件14。
  第十三条 审 查。审查专家组负责对协会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。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。
   会审时,应形成“标准审查会议纪要”(见附件5),并附审查专家名单(需专家签字)(见附件6)。
      函审时,应写出“函审结论”(见附表7)并附“送审稿函审单”(见附表8)。
      第十四条 会审标准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。如需表决,必须获得不少于参与审查专家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。函审标准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。
  第十五条 审查不通过的,标准起草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修改,经审核专家组确认后重新组织审查。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,该项目将被撤消。
     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和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,报协会标准管理部门。报送材料有:
  (一) 报批团体标准项目汇总表1份(见附件9);
  (二) 团体标准报批单1份(见附件10);
  (三) 团体标准报批稿2份;
  (四)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1份;
  (五)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;
  (六) 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(或函审结论)1份;
  (七)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(如适用)各1份;
  (八) 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(应与纸质文件一致)。
  第十八条 批准发布。协会标准管理部门收到标准报批稿后报送协会办公会议审查批准。发放标准编号,以公告形式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。
   第十九条 协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24个月,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。  

第四章  复 审

  第二十条 协会标准实施后,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,由协会组织复审,复审周期不应超过四年。
  第二十一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,复审结束时要填写协会标准复审意见表(见附件11)和协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(见附件12)。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:
      (一)继续有效。对仍适应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,不需进行修改的协会标准,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。
      (二)修订。对需要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协会标准,复审结论为修订,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立项、修订。
      (三)废止。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协会标准,予以废止。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。
  第二十二条 当协会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,在进行少量修改或补充后,仍能符合当前产业、技术和市场发展需要时,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。对标准进行修改,应按标准审查程序进行,填写协会标准修改通知单(见附件13),并以公告形式发布。

第五章 标准实施

 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标准为自愿性标准,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。协会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,相应的协会标准应予以废止。
第二十四条 鼓励钟表企业、社会各界依据协会标准开展相关的产品制造、服务、认证、检测、评估等活动。
  第二十五条 建立以协会标准为基础的认证规范和体系,开展产品质量评价及认证管理。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针对团体标准合法性、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展的第三方评估,使标准得到社会更多方面的认可,并力争有更多的协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。

第六章 知识产权

 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;任何组织、个人未经协会同意,不得印刷、销售。
 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标准如涉及专利时,应在立项时明确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、处置程序和要求等。
 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、产业联盟共同制定、发布的联合团体标准,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;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、检测等活动,应协商各方所涉及的责、权、利,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;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。

第七章 经 费

 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申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,同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拨款,以及有关方面对协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。
  第三十条 协会标准相关经费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、出版、推广,以及协会标准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八章 附  则
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钟表协会负责解释。
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中国钟表协会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0一八年一月
(本办法中国钟表协会第八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