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17/5/11
山东省钟表协会会员联络人工作条例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与各会员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络,提升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,不断促进山东钟表业和协会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联络人,是指山东省钟表协会各会员企业与协会秘书处联络、沟通、交流、协调工作的主要责任人。
第三条 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沟通交流,及时传达协会向各企业发布的通知和各类信息,及时反馈企业的问题和诉求。
第四条 每年的一月上旬,向协会报送会员单位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。
第五条 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供反映各会员单位重要事件的宣传稿件,用于协会网站和《山东钟表》杂志的宣传。
第六条 督促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。
第七条 做好协会交办的其它临时任务。
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对联络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,表彰和奖励优秀联络人。
山东省钟表协会
2017年5月11日